工设院服装设计与工程实践教学示范中心
管理制度
实行“三个统一”的管理模式,即统一规划实验室建设,统一规划和管理教学资源,统一规划实验项目和内容。
管理制度
当前位置: 首页 >> 管理模式 >> 管理制度 >> 正文
14、仪器设备损坏、丢失赔偿制度
发布时间:2020-07-26 发布者: 浏览次数:

仪器设备损坏、丢失赔偿制度

    为加强仪器设备管理,增强师生爱护公共财产的责任心,维护仪器设备的完整、安全和有效利用,尽可能避免损坏、丢失和浪费,特制定本制度。
一、属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、丢失的均应赔偿:
1. 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有关规定要求进行操作;
2. 未经批准擅自拆卸、改装仪器设备;
3. 尚未掌握设备操作技术和不了解仪器设备性能,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,擅自动用仪器设备而造成损失。
二、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、丢失的,赔偿金额计算标准:
1. 局部损坏而可修复的,只计零配件费和维修费;
2. 损坏或丢失的零配件无法修、配,致使设备报废或丧失部分功能,或赔偿同档次同类型的实物,或按原值减除残值后计价赔偿;
3. 整机丢失,视责任大小,按原值金额赔偿、部分赔偿;
三、对仪器设备损坏、丢失损失在价值1000元以上或情节严重、性质恶劣,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必要的教育或纪律处分。
四、责任事故发生后,保管单位必须及时填写“仪器设备损坏、丢失处理单”报设备负责人备案,并在一周内查明事故原因,分清责任,提出处理意见,经审查,报设备负责人。
五、赔偿费确定后,赔偿人应自觉到设备负责人开票并到负责人处交费。赔偿费原则上一次付清,确有困难的,经核定部门领导同意,可分期偿还。无故拖延不交者,教职工由财务处从工资中扣款,学生除按规定赔偿外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。
六、损坏、丢失仪器设备和工具属几个人共同责任的,应根据个人责任主次,合理分担赔偿费,并酌情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。
七、凡仪器设备私自挪作私用,或擅自拆卸而造成损失的,除按规定赔偿。
八、在操作中非责任事故造成的仪器设备损坏、丢失,经说明情况,并当场核实,可免于赔偿。

实践示范中心
2013-3-7


工设院服装设计与工程实践教学示范中心

中心地址:长沙市岳麓区桃子湖路湖南师范大学          Copyright© 2020 https://fzsj.hunnu.edu.cn All Rights Reserved.    技术支持:QQ123675761